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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林改革又有新动作

   发布日期:2011-09-06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在先后经黑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于日前印发实施。继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在先后经黑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于日前印发实施。继黑龙江省伊春市在我国第一个推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后,黑龙江地方国有林业在全国又率先推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改革试点。

        《办法》规定,流转范围包括:国有商品林中的天然次生低产林、人工中幼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生态公益林地以外的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使用权;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所有和个人使用的林地使用权。

        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期限为3年,全省试点面积不超过40万公顷,流转的期限不超过70年,再次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未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办法》要求,国有林流转必须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流转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前须经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实物量核查,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评估,评估结果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国有林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本林场职工可优先参与流转,并给予优惠,但每个职工优惠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流转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85%。国有林流转收益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级、本级2:8比例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级收益主要用于平衡全省东西部地区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市、县级收益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以及补发拖欠林业职工工资等支出。

        集体林流转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流转价格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指出,开展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林业的发展和林区社会的稳定,对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加林业职工收入、促进林业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搞好协调,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保护和监督,严防森林资源的损失和破坏;无论是试点,还是全面实施,都要有计划地开展,做到稳步推进、健康发展,既要防止一哄而上、监管失控,又要防止裹足不前、无所作为。省政府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加强对评估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因流转而减缓森林资源培育的速度,特别是要防止因流转而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

        7月25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就下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严格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严格程序,对林权争议或权属不清的不能进行流转;严格申请,必须逐级报批;严格实物量调查,必须经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实物量核查;严格评估工作,必须按招投标方式进行;严格管理,加大督查和监察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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