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幸死亡后,家里留下年迈的父母和一双年幼的儿女,顿时陷入困境。该案起诉到法院后,蓝田法院鹿塬法庭庭长赵京进与主审法官陆向磊多次到实地走访、调解。由于涉及当事人众多,调解工作异常艰难,法官先后五次调解、两次开庭,由于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11月11日,蓝田法院作出判决,闫某雇佣李某为其挖树、转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树主齐某、孙某作为受益者也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国网陕西省某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者,未尽到警示、监管义务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杨某未取得吊车作业资质,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宣判后,多名被告不能理解为什么要赔钱,经承办法官耐心解释、答疑和委托律师的解释,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被告国网陕西省某供电公司主动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被告闫某、齐某、孙某赔偿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