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区绿化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单位、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和有关个人。
第三条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平台、统一规范标准,由各区属地操作实施。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在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建。成员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处、各区城市管理局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市区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有关政策和规则:
(二)审定招标方案及实施计划;
(三)协调解决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区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由区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区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办公室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建,成员由区城市管理局、区园林处或养护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报招标计划及方案,拟制招标文件;
(二)具体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三)监督养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 园林绿化养护的评标人员从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评标专家组中产生。市园林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组由市园林处负责组建。专家组人员从六区范围内具有园林中级以上职称和市、区管理机构中挑选。
第八条 按照“打破垄断,积极稳妥”的原则,下列园林绿化项目应当列入养护招标范围:
(一)市、区财政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项目(不包括专类公园、苗圃);
(二)已向社会进行了招标养护的项目;
(三)其它经确定需要招标养护的项目。
第九条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者通过其他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养护期限、实施地点、时间、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的,不得少于3家,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标人是原绿地养护人或其它招标绿地的养护管理人;
(二)投标人在年度养护管理考核中,考核分数有3个月达到98分以上,其它月份在合格以上。
第十条 报名参加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投标的,必须是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具有市城市管理局核准的三级以上园林绿化养护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三级绿化养护资质可以参加20000M’以下(含20000M’)的绿化养护项目;二级绿化养护资质可以参加50000M’以下(含
50000M’)的绿化养护项目; 一级资质可以参加50000M’以上或主要迎宾道路、景观绿地的绿化养护项目。
第十一条 列入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确定接收单位,施工单位养护期满一年整改合格后;
(二)该项目所需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已具备;
(三)招标项目已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各区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有监督管理机构、’公证机关有关人员参加。
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 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人员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当符合招标条件的报名单位,超过规定招标数时,招标单位应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一般5一一7家以内);不满3家时,视为无效,需重新招标。特殊地块的绿地招标,业主单位在征得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推荐一家单位,直接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复合标或商务标的形式。
第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保证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养护项目养护经费的5%,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汇票。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可转入养护寸押金。
第十六条 绿化养护招标,一般一年一次,在每年的12月间进行。
符合交付条件的绿地,接收时间与招标时间“过渡期“的养护,由接管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先行养护,并列入考核范围。养护经费按以后的中标单位的相同价格结算给委托单位。
中标单位养护期限为2年。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养护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养护督查考核组。市养护督查考核组由市园林处负责组建,每季一次对各区园林绿化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区养护考核组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养护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向养护单位通报(抄送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处)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绿化养护工作,每年评比一次,由市城管局组织。对养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的经济奖励。
第十九条 养护单位在养护期限内,市、区考核每月在95分以上,两年的养护期内有12个月在98分以上,养护质量好,管理规范,经批准,该中标地块不需参加招标投标,可直接签订下一轮养护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文件或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轮参加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转让、或在养护期内考核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合格的,除按合同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参加养护投标,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其养护资质或取消养护资质。
第二十二条 各区城市管理局要求列入社会招标投标的公共绿地项目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填写好申报表,报市城市管理局城管一处,由市招标投标养护领导小组审定。12月份按区域实施社会招标工作,1月1日起中标单位正式进行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列入社会招标的公共绿地养护经费。2001年由市统一实施的社会招标公绿的养护经费,仍由市财政全额专项安排。2001年以后新增公绿列入社会招标养护经费,按宁波 市财政局、宁波市城管局甬财政基[2002]313号文件精神执行。即新增公绿养护经费由市补助50%。
鄞州、镇海、北仑养护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