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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政策法规
 
 


花卉市场应申请产地检疫

发表时间:2008-05-07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花卉市场等地在生产期或调运前应申请产地检疫。

  据了解,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园林绿化部门申请产地检疫,具体来说,包括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果品贮存、转运场所,苗木、花卉集散地,检疫合格者将获《产地检疫合格证》。此外,在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也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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